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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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22执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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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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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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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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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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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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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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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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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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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霞诉被告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1953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片(郑东)普惠路78号绿地之窗景峰座 5 楼 5020 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77AE35。
法定代表人:冯伟。
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 27 号 1 号楼 6 号。身份证号41010********。
被执行人: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重庆路589号6-1-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EEKU7G。
法定代表人:李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