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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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22执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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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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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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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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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新福有成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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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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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连杰、岳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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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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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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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连杰、岳新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新福有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连杰、岳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3337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安连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8号院1号楼53号。身份证号:41010519731208289X。
被执行人:岳新厂,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刘庄16号。身份证号:4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