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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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22执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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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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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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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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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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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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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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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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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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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康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晁宏远诉被告王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2035号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
被执行人:王康利,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刘村村东王1组39号。身份证号:3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