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一名当事人特意从杞县赶至我院,将一面印有“秉公办案 执法如山”的锦旗送给我院,并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律,为我们做主,今天我们全家特意从杞县来感谢你们”。
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29日晚,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董畦路口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尹某某相撞,尹某某被撞倒至西侧快车道后,又被张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拖拉,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尹某某无责任。事后,尹某某等六家属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安葬死者,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张某、李某某及其家属相互推诿,调解无果,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受害人尹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计算争议较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尹某某系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付。而原告尹某某等六人却认为死者尹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经常居住在城市,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按城镇户口计算。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不仅多次组织质证,还亲自到死者生前的打工地许昌县长村去实地调查。经过调查最终法院认为,死者尹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死者生前自2008年即在许昌县长村租房居住,做木工活,并有缴纳租金的付款凭证及许昌县长村张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被告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付,漯河中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深有感触地说:“到外地维权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难,因为有那些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人民法官,我真心的感谢他们”。 为了向法院表达谢意当事人风尘仆仆跨市送来一面锦旗,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