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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1-01 11:10:30



为进一步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提高网上立案服务水平,更加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自助立案设备等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在线接收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服务方式。

第二条 可以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于民事上诉、申请再审,可依托网上立案平台接收材料。

第三条 开展网上立案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在诉讼服务大厅提供指引辅导、配备自助立案设备等方式,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提供便利条件。

(二)依法依规原则。网上立案应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代理、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在线办理原则。实现网上立案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送达平台、网上保全系统、委托鉴定系统、网上交退费以及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和业务协同,确保立案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 网上立案平台应支持上传PDF文本格式、JPG或PNG图片格式、WORD格式的立案材料。

第五条 建立完善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中请的,除不适宜调解或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应当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引导。同意诉前调解的,将纠纷信息及时推送至调解平台进行调解,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立案程序。

 在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起诉(自诉、申请),及时登记立案;

(二)提交村料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推送补正通知和补正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立案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可在线退回材料并释明具体理由,坚持提交的,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在线退回立案材料,不予登记立案;

(五)无法确认网上提交的立案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申请立案。

 经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

对于受理结果、补正通知以及重要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推送。

 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电子卷宗移送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案件承办法官对卷宗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由承办法官依法处理并通知立案部门。

承办法官可自行下载打印起诉状(自诉状、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进行送达;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

 网上立案平台应具备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的功能:

(一)立案信息识别回填功能。对起诉状(自诉状、申请书)中的案件基本信息进行自动识别、自动回填,辅助填写立案信息项。

(二)网上交费功能。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直接在线交纳诉讼费用。

(三)诉讼辅助功能。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诉状模板、立案材料清单、法院指引信息、诉讼费用计算、管辖提示等服务。

第十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情形外,不得要求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到现场办理立案手续;对于已到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的不得要求通过网上提交。

第十 对含有下列内容的立案材料,可予以退回或者要求修改,并视情形停止提供网上服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网上立案过程中存在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扰乱网上立案秩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停止为其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十 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畅通投诉建议通道,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满意度评价服务,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未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等投诉及时处理并予回复。

第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日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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