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特邀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我县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诉前和解中心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被聘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任聘、监督和日常管理,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第三条《考核办法》的绩效考核对象为我院特邀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1、绩效考核内容。一是特邀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
2、绩效考核分值。人民调解员考核分值最高分120分,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不超过20分)组成。本办法设定考核得分值和考核扣分值,考核得分值减去考核扣分值后为最后得分。
3、绩效考核时间安排及程序。特邀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按照自评、考核、备案程序进行。
4、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含)-89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先进评比、续聘、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诉前和解中心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
(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七条 具备以上特邀调解员任职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聘请为专家特邀调解员:
(一)从事对口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
(二)从事对口专业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曾担任法官、检察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检察工作,任职法官、检察官的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曾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诉前和解中心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邀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由法院先行审核待邀请组织或个人的资料,审核后确定其具备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条件的,可直接向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或行业组织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邀请函》,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接受邀请,由人民法院颁发聘书后,列入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在人民法院对外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条 调解组织、个人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选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申请表》,经相关行业协会或由相关主管单位同意推荐后,填写《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推荐表》向人民法院推荐;
(二)人民法院对收到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于因不符合条件或其他原因决定不予聘任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人民法院向其反馈相关意见,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可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聘任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四)对于决定聘任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由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聘书》,列入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在人民法院对外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