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浩罚金一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4:11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永浩: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范永浩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12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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