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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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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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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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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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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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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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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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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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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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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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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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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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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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被执行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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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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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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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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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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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耀伟、王松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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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怡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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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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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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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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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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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22执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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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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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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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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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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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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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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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023-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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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