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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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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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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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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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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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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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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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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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22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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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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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临颍县荣川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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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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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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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错案件账户,需要转移案款至(2025)豫1122执41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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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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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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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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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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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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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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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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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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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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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8-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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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恢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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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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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颍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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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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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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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指定账户,发给总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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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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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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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