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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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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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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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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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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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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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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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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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22执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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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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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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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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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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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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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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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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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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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石桥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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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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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医院医共体集团石桥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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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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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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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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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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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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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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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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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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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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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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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2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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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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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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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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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颍第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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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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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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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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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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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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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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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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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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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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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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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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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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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