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安全设施不达标 事故发生悔晚矣

  发布时间:2011-08-05 10:46:08


    2007年8月21日晚8时许,臧某某在临颍县二环路福利彩印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将一壶没盖的稀料倒地,稀料溢出,臧某某害怕被蔡某某(公司负责人)知道后扣工资,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同师傅臧某一起用布擦拭洒在地上的稀料。擦拭后臧某某为了使其挥发干,拿了一个鼓风机,把鼓风机插头插在洒有稀料的电源插座上,打开鼓风机插座部位起火,从而引起大火。又因该公司车间安全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着火后工人不能逃生,造成相邻车间内正在上班的九名女职工被烧死,厂房被烧毁的严重后果,经评估经济损失达44578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临颍县福利彩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明知该公司车间通风不良,稀料桶老化,车间没有安全通道指示标志,车间内原材料堆放混乱,堵塞安全通道,不符合生产条件,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该公司车间工人不能逃生,造成九名女职工被烧死,财产损失445786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够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又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设备的配置,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人民利益相协调基础上的发展。

责任编辑:法院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32447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