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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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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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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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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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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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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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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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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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122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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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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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临颍县荣川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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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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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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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错案件账户,需要转移案款至(2025)豫1122执41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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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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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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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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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临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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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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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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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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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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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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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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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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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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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水平、闫振华、王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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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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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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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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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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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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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