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5)豫1122执1501号
|
孙新伟
|
金华龙
|
金华龙
|
6447.47元
|
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多余部分退回被执行人
|
高昂
|
198-3950-5653
|
|
(2023)豫1122执恢148号
|
张红涛、张红玲、张桂红、张桂芳、张建涛
|
胡纪周
|
胡纪周
|
13500元
|
预留生活费
|
刘扬灿
|
176-3951-5753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