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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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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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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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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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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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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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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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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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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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2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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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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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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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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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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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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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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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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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恢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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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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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峰、袁红敏、孟俊奇、马成霞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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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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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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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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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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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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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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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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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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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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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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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娜系宋国壕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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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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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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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