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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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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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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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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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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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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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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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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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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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2执恢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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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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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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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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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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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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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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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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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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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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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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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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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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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娜系宋国壕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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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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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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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