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5)豫1122执1020号
|
河南临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孙自安、孙成
|
孙自安
|
6000元
|
被执行人申请的生活费
|
吕旭航
|
176-3951-9155
|
|
(2024)豫1122执2383号
|
|
闫拥军等人
|
张亦康
|
7192.08元
|
法拍房买受人替被执行人垫付的物业费
|
常明
|
166-0395-0690
|
|
(2020)豫1122执611号
|
黄广现
|
李振东
|
李振东
|
6000元
|
生活费发放
|
陈保健
|
176-3951-5756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