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19)豫1122 执1570号
债权人:窦春霞,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胜利街29号楼92号,公民身份证号:61010********。
债权人:罗国贤,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49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
被执行人:郭振平,男,汉族,1957年01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姜庄村65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
本院在执行窦春霞与郭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处理并统一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春霞、罗国贤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享有平等的受偿权利,本次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11800元,以二人民事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计算基准(窦春霞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76772元,罗国贤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42500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按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参照该比例分配本次实际到位的案款。例:债权人窦春霞:11800×(76772÷119272)≈7595元,债权人郭振平:11800×(42500÷119272)≈4205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第509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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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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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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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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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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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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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位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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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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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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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 执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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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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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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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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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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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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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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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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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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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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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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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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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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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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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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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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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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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异议期满后,执行案款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
特此公告
审 判 长 田建权
审 判 员 王 波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