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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谨慎 伤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1-09-26 18:06:10


    7月28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29省道172km+600m处时,与前方的一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经临颍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保持行车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曹某某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上。就此提醒市民驾车应谨慎,以免发生车祸,伤人又害己。

责任编辑:法院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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