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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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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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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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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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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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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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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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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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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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22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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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辉、马进培、邢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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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中佳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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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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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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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评估机构执行的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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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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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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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22执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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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惠民、罗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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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跃冲、潘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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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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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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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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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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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2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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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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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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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鑫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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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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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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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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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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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2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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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122执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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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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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安、巩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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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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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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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赵长安预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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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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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39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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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