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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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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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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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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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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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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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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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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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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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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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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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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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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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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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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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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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2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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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22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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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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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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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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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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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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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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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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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22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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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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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乾、夏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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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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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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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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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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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951-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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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