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6)豫1122执890号
|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张伟
|
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
2000.00元
|
本案的申请人为另案的被执行人,需缴纳相关费用
|
张恒
|
176-3951-9022
|
|
(2025)豫1122执1840号
|
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罗晓唯
|
罗晓唯
|
400元
|
重复交款,退还被执行人
|
贾曦琰
|
176-3951-2176
|
|
(2026)豫1122执1052号
|
河南临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杰培
|
李杰培
|
6000元
|
被执行人生活费
|
尼博文
|
176-3951-5700
|
|
(2026)豫1122执1052号
|
河南临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赵青山
|
赵青山
|
7500元
|
被执行人生活费
|
尼博文
|
176-3951-5700
|
|
(2026)豫1122执1047号
|
临颍县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事故
|
临颍县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19522元
|
评估费
|
刘洋
|
16-60395-0606
|
|
(2026)豫1122执426号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曹会芳、曹保辉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暂收款—司法回款专户
|
2982.02元
|
申请人指定专门账户
|
吕旭航
|
176-3951-9155
|
|
(2019)豫1122执恢239号
|
刘平安
|
河南文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刘庚
|
6000元
|
执行案件款
|
王波
|
176-3951-8190
|
|
(2023)豫1122执1500号
|
刘彦飞
|
河南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王小超
|
50828元
|
王小超系(2024)豫1122执127号诉刘彦飞案申请执行人
|
巩亚雷
|
176-3951-5779
|
|
(2023)豫1122执1500号
|
刘彦飞
|
河南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张红有
|
40696元
|
张红有系另案(2024)豫1122执134号诉刘彦飞申请执行人
|
巩亚雷
|
176-3951-5779
|
|
(2023)豫1122执1500号
|
刘彦飞
|
河南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曹书和
|
60980元
|
曹书和系(2024)豫1122执135号诉刘彦飞申请执行人
|
巩亚雷
|
176-3951-5779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