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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俗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1-09-30 10:47:05


【要点提示】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俗称彩礼。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并且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对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索引】

    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女。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6月6日在媒人家见面后,于当月12日在原告家按风俗举行定亲仪式。原告与被告按风俗换手绢时,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000元、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0元;原告母亲将原告父母及亲友的见面礼3600元交给被告。双方定亲后,均外出打工、没有来往。后双方因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纠纷,终止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6600元彩礼无果,引起诉讼。

【审判】

    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返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风俗习惯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的3000元现金、原告母亲交给被告的原告父母及亲友的3600元见面礼,是以原、被告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应属于彩礼。原、被告后因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纠纷,恋爱关系终止,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故被告应将上述彩礼返还原告。同时被告给付原告的200元现金亦属于彩礼,在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时,应予以扣除。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6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方所给付的礼金6600元属一般的赠与而不予返还,其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返还原告张小闯彩礼6400元。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向对方索还彩礼案件。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但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提供的一定的参考,在理解、适用时应注意:1、“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仅是习惯用语。2、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比如:有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生育有孩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有的当事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不到法定婚龄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间不长分手,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就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指: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3、对于“生活困难”的证明,应由民政部门予以证实。

    二、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仅是习惯用语。按照风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俗称彩礼,一般表现为现金、金银首饰、衣物、礼品,它是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并且附一定的条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把男女双方赠与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钱物视为应当返还的彩礼,而其他一些衣物、礼品的可不予返还。

    三、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比如前面所说的:有的当事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不到法定婚龄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间不长分手,笔者认为这类纠纷应当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如果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收受的彩礼,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

    四、《婚姻法》确立了结婚自由原则,对于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对于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法院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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