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既是经商之道,也是为人之道,应规规矩矩经商,堂堂正正做人。买卖双方都做实实在在的生意人,自然就会长期合作;耍小聪明糊弄别人,不仅会砸自己的饭碗甚至还会把自己送进牢房。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为赖账伪造收款条的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1999年,被告人张某某和漯河市南德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南德啤酒经销合同。1999年张某某欠南德公司啤酒款共计17万多元。2001年,南德公司多次找张某某结算货款,张某某拿出业务员张某出具的两张共计128000元的收条复印件结算。南德公司让其拿出原件,但张某某拿不出。2001年2月南德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再次和张某某清算货款,张某某仍拿复印件要求计入算帐数额。在刘某某回来的路上,张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称174800元的欠款他认了,那两张条不存在,后张某某把自己批发部货物以23000元的价格变卖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南德公司货物变卖后逃匿。价值174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还了诈骗的货款,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