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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厕所”引起的诉讼

发布时间:2011-12-15 11:38:2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发生一点纠纷总是难免的,倘若双方能互谅互让,矛盾便能很快化解。本案中原被告只因盖间厕所就一时冲动相互撕打,既伤了身体又伤了和气。

    2009年5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晁某某在共有出路上建厕所,原告王某某以该厕所建在共有出路上,且紧邻原告房屋,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安全为由进行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原告去扒被告垒起的墙时,被告在垒墙的架子上阻拦。原告抓住被告的左手将其从架上拉下来。造成被告左手无名指受伤。在双方争斗过程中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牙齿缺损。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原、被告双方系前后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却因盖厕所问题,发生争执,相互撕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晁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晁某某应承担50%责任。原告王某某也应承担50%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119.95元。

责任编辑:法院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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