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占伟同志生于1978年6月,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临颍县人民法院固厢庭庭长。在从事法院工作17年中,他以强烈的事业感和责任心,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拥护,树立了人民满意的“公朴”形象。先后获得“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人民满意十佳干警”、“先进工作者”等项荣誉。
一、把人民当亲人,真心为民办实事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位庭长,他深知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应当是司法服务的提供者,只有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真心为民办实事,才能对得起胸前的国徽,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他深知法庭案件虽然繁琐细碎,却事关家庭幸福,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他深知民事案件大多是一些说不清大道理的小事,一个案件对法官来讲是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可对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甚至可能是他们一生中难以忘怀的大事。在法院工作十几年中,他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身体力行,亲力亲为,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质朴的情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析矛盾,讲道理,充分运用自己的审判经验,履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职责。在他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全庭上下团结一心,在亲民上做文章,在为民上下功夫,用真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创新调解方式,倾为人民服务
工作中,董法官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在调解结案的同时,不忘群众普法,突出司法教民,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教化作用,独具特色,创出了一条特色调解之路,使大量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分案件,抓本质,化纠纷
针对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邻里相争、夫妻不和、土地纠纷,工作量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董法官以身作则、吃苦在前积极调解,带领全庭同志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讲解法律法规,以情感人,用自己的热心、耐心、真心、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谐结案。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抓住矛盾实质,及时找出争议焦点,结合社会公德和传统文化,顺利调解。如伤害赔偿案件,抓住赔偿中“赔不赔”、“赔多少”、“何时赔”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调解;离婚案件把握“感情”这一主线,就“和好”、“离异”、“怎么离”进行调解;债务案件围绕“偿付”这一本质,就“还多少”、“如何还”、“何时还”进行调解等。由于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案件调解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孟某诉吕某离婚一案,双方到庭后,孟某主动问候吕某来时坐公交车或是骑摩托车,最近喝酒醉过没有,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根据双方的言谈举止,董法官初步判断有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经过对双方进行询问,了解产生矛盾的根源,找出了调解的切入点,吕某喜欢喝酒,不醉不归,因喝酒骑摩托车摔伤过,孟某劝说无效后,回娘家居住,导致起诉离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调解,他首先对吕某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其错误,点出导致离婚诉讼的根源在吕某。通过教育,使吕某认识到醉酒所带来的危害,认识到自己对孟某及孩子应负的责任,真诚向妻子孟某道歉,请求原谅,表示以后携手共赴美好生活。趁热打铁又对孟某做劝解工作,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说,面对真情流露、充满悔意的吕某,汗流满面、口干舌燥的法官,孟某终于下定决心撤诉,回家好好过日子。
(二)引亲邻,排怨气,合力调
对一些思想抵触,情绪大的当事人,引进第三方力量,让亲戚邻里参与,合力调解,促使当事人排怨解气,认识过错,自愿达成协议。刘某与李某离婚案,刘某与李某儿媳矛盾较深,经常争吵,因此起诉离婚。李某在庭审中也同意离婚。董法官深入邻里,了解到原、被告均系再婚,儿子系李某与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因刘某处有一存折,使李某怀疑其妻子有异心,儿子儿媳主张李某离婚,他就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他邀请邻里参与调解,共同对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做工作,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过错,让刘某拿出该存折证明是其女儿的存折,因外出打工不安全,暂放其母处,通过出示证据,及亲邻的劝说,消除了误解,双方终于和好如初。
(三)审后调,缓情绪,得调和
他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活动始终的原则,对庭审中对抗激烈,当时难以调和,但确有调解可能的,在庭审结束后15日内,让当事人冷静思考,权衡利弊,等当事人情绪缓和后继续调解,使一些案件又得以调解成功。吕某与潘某结婚二十余年,由于家庭琐事闹上公堂,庭审中冲突激烈,难以调和。为使这个二十多年的婚姻圆满处理,庭审结束后十天,董法官打听到他们儿子的电话,邀请其同学、朋友,并联系到其远在外地的儿子,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过努力双方终于和好如初,夫妻一道前来,对法庭同志挽救其婚姻、家庭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赠送了“人民法庭为人民”的锦旗一面。
(四)阳光审,顺民意,显公正
对一些涉及伦理道德的案件,他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老妇崔某诉儿子马某赡养一案,马某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对母亲打骂,在当地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诉至法院后,他及时研究案情,决定就地开庭。开庭时前来旁听的群众挤满了村委会大院,比看大戏的还多。庭审中,他先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观看的群众听后不断的指责马某和他妻子,开始还自以为胜券在握的马某认识到自己确实做的不对,当庭承认错误,与其母言归于好。崔老太太见人就讲,是董法官救了俺一命啊。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对一些特殊的案件他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调解,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透明、更加公正。在审理毛某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黄某开办木材加工厂,毛某在工作中受伤,致右手三指截肢,要求赔偿十万元,在治疗期间多次找政府上访、影响厂里生产。受理案件后,毛某怕得不到公正处理,到庭缠诉。针对案情,主动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各一名参加案件调解,消除毛某顾虑。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既维护毛某合法权益,又使企业顺利开工,避免了损失扩大。
三、精心指导民调组织,共同促进和谐结案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法庭调解工作的重要帮手。他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精心指导民调工作,使民间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特别注重法庭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积极构建网络,形成调解合力,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针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水平低而制约民调工作发展的现状,他先后组织民调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并结合本辖区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组织每位调解员每年平均参加至少四次以上的庭审观摩活动,具体的审判活动是对民调人员最好的现场培训,大大丰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处理纠纷的技能,使他们协助法庭调解了大批案件,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展望未来,发展之路也许不会总是鲜花和掌声,还会遇到许多荆棘与坎坷。然而,无论多少艰难与险阻,都阻挡不住董法官前行的脚步,在法院工作的十几年中,他深入基层,用自己的热心、耐心、真心、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用点点温暖,照亮了群众的心房,和谐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