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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损人不利己 造成事故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02-09 16:48:28


    不少施工队为了图省事,抱着侥幸心理违规施工,这不但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一旦发生意外,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所以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绝对不可取。

    2011年3月28日,原告杨石磊的妻子贾某某与被告张永兴签订了楼房升高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的两层八间楼房升高0.7米,工程款2.2万元。原告按约定先预付给被告1.2万元工程款,被告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操作不当,造成原告东临杨学忠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东邻阻止施工,被告于当晚不辞而别,原告无奈对其东邻房屋的损失先行赔偿,后多次与被告联系,于2011年4月12日在临颍县三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万元,按原合同继续施工,赔偿款于2011年4月15日前付清,赔偿款付清后十日内继续施工,但至今被告的赔偿款未到位,也未继续施工,现原告的房屋已成“空中楼阁”,无法居住,原告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失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楼房升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施工工程中,由于被告操作不当,造成原告东邻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原告为了成就合同,对其东邻先予进行赔偿,但被告却未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赔偿和继续施工,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杨国恩、杨石磊与被告张永兴签订的楼房升高合同,被告张永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国恩、杨石磊损失5万元。

责任编辑:法院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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