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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光缆线常年失修,行人绊倒受伤,究竟谁的责?

  发布时间:2012-06-08 16:49:44


    合同具有相对性,以内部协议相互推诿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以内部协议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判处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7日晚8时左右,李某某乘坐其妻弟李某的两轮踏板摩托车到饭店吃饭,行至临颍县窝城镇大李庄村南时,摩托车被横向掉在地上的用于架通信光缆的钢丝绳绊倒,致使李某某从摩托车上摔到地上,造成头部受伤当即昏迷,经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至临颍县中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第二天转往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0月9日出院。临颍县窝城镇大李庄村南道路上的光缆由二被告中国电信临颍分公司与中国联通临颍分公司共同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被掉在地上横跨公路的光缆线绊住摩托车摔倒受伤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事故电缆系由中国电线临颍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临颍分公司对所使用的光缆线路疏于维护、管理,致使架设光缆的线杆倒伏,在架设光缆的线杆倒伏后又互相推诿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所致,中国电信临颍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临颍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因共同侵权行为给李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中国电信临颍分公司与中国联通临颍分公司均系事故线路的使用权人,之间对事故线路产权分配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二被告对李某某所受人身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二被告待共同向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其之间对事故线路产权划分及责任承担的约定,另行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临颍县电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颍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704元,且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法院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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