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段不合法,债权人变身诬告陷害犯。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维权而引发的诬告陷害案件,被告人任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4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任某某在供述中供认李某某系临颍县某小区刁某某家中被盗案及临颍县某社区田某某家中被盗案的作案同伙。临颍县公安局侦查后查明,任某某因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某欠其五六百元现金未还,便诬告李某某为盗窃案作案同伙。临颍县公安局在查明事实后将李某某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时,捏造李某某参与了盗窃的犯罪事实,意图使李某某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任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与被害人是同村村民,且已征得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