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自己买来的树木已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砍伐卖钱自己说了算,未曾想却因滥伐林木罪被推上了刑事法庭。近日,我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11年5月11日到临颍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因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临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经其哥刘某某在临颍县大郭乡纣南村购买程某某杨树600棵,每株25元。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彩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462株杨树伐掉,经漯河市森林公安局鉴定,462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4.968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462株,折合立木蓄积44.96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随做出上述判决。此案也警告大家,采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即使是自己的,也一定要先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刘某一样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