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专业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做好法官的再充电培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提升法官素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日,临颍法院通过座谈交流方式对近年来的基层法官再充电教育培训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通过调研发现法官的再充电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案件处理能力、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可靠保障。受培训形式、内容、方法等因素的制约,现行基层法官再充电教育培训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依赖性强。就整个法官培训体系而言,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基层法院主要依赖于省级法院组织法官培训,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与业务能力。
第二,重应急性、临时性培训轻法官职业化提升。现行的法官培训往往以晋级、续职为直接的目的,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存在应急性的特点,且规模较小,次数有限,课程设计一般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培训效果不是特别好,不能很好地满足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三,重传统培训模式轻拓展法官知识结构。传统的培训方式以讲课为主,针对业务进行培训,且一般局限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就基层法院实际而言,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类型繁多,且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基层法官培训采取近于封闭式的培训,就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来讲效果都不佳,这种培训模式与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是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改进。
针对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临颍法院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并结合工作实际,就提升基层法官再充电培训效果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一)设立新型基地,实现封闭型向合作型、开放型的转变
由于基层法院办公经费不足,因此在法官培训这个问题上对上级法院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不妨考虑市县两级法院整合资源,借助外力,建设合作型的法官教育培训基地。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地方党校或高校在学科建设、教学体系、科研能力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合作,邀请一些省内外著名专家教授讲课,实现资源共享,地方党校或高校也能充分利用法院所现有的法律资源,拓展法学领域的研究,带动法律教学的提升,实现双赢;也可考虑与省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建立“委培”或“定点学习考察”的教育培训基地的协议,选派优秀法官通过有组织的“走出去”,参与培训锻炼,起到开阔眼界、转变观念、借鉴经验、加强交流的作用;亦可以组织法官到其他法院挂职锻炼,学习内容以审判技巧与经验积累训练为主。
(二)创新培训方式,实现由教学型向实践型的转变
在教学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课堂满灌式方法,调动参加培训法官的学习热情,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一是要采用复合型法官教育培训方式。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教学方法。如采取提问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个案教学法等。二是要采用实践型法官教育培训方式。可以尝试在法官系统中举办法官法学辩论赛;在教学方法上也可引入庭审现场观摩法,这种方式最直观、最具有渗透力。另外,可以让每名参训法官在培训中亲自主持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庭审,使法官们能即学即用,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这样,法官能够最快地获取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方面的信息反馈,更有效地改正自身审判技能上的缺点。
(三)改革培训内容,实现由基础性向专业性的转变
从以往的培训来看,未顾及到参加培训的法官的个人需求,无论你是否需要,就是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培训。结果是不懂的还是不懂,该提高的还是未提高。因此,在以后的培训过程中,若能考虑到法官每一位法官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培训,会事半功倍。
(四)拓宽知识结构,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
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因此,培训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显得非常重要。
(五)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实现由放任型向严格考核型转变
法官教育培训如果缺少考核评价环节,整个教育培训将是不完整的。以往的培训一般参加后就没人再理,不去考核培训的效果。为了巩固培训效果,应该对培训设置严格的考核制度,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的局面,从而促使参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学到脑、用到手。
从目前的参加培训的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各个业务庭室选派出来的精英,而普通法官几乎是没有机会的。基层法院需要大量的法官,仅靠精英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对所有法官进行地毯式培训,迫在眉睫。当然,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培训资源,锻炼法官,可安排到省、市接受培训的法官回来后有针对性地对法官进行再培训。这样,就有利于培训精神的传达,培训知识的最大利用,又节约了培训资源,让广大法官都能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