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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2-12-31 09:52:47


   要点提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2010年12月,吴某借其朋友赵某的轿车(吴某有驾照且还有四年驾龄),赵某把运行良好的车辆交与吴某使用。但吴某在开车过程中与一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客车上的韩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某的车辆只投保有交强险,而韩某因该次事故造成了一级伤残,受害人韩某与吴某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和赵某共同赔偿其损失。本案中赵某应否对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赵某将车借给朋友吴某使用,对朋友的驾驶资格已经进行了审查,并且把车况良好的车辆交给吴某,车辆已经脱离赵某的控制,发生交通事故时赵某本身不存在过错,对该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负赔偿责任的应该是赵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车辆的使用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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