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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不懂孝敬父母 古稀老人无奈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4-11-06 10:28:38


    李强(化名)系李国华(化名)长子,李强结婚后与李国华夫妇同住在临颍县城关镇,所住房屋在房产部门登记在李国华名下。李强婚后与父母关系不睦。2009年11月,经协商,李强与其弟弟李兵(化名)达成分家协议,内容为:李强和李兵同意分家,李强给李兵3万元。正房东一间归父母所有,所有房产归李强和父母所有。另外李兵回家看二老有李兵的所住权。以后如果李强两口对父母不敬,一切后果由李强付着。如不赡养,房产归父母所有。分家后李强与父母同居一院,李强夫妇住西屋两间,李国华夫妇住东屋一间。因双方关系一直不和睦。2013年5月,李国华以李强有意在其出门后反锁大门为由,要求李强夫妇退房搬出。法院传票传唤李强夫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拒绝应诉。

    经查:2011年9月,李国华由其弟弟从中说合,在与其两个儿子分家时,将其房屋两间分给儿子李强,是对该房屋的赠与处分,但该赠与是有附加条件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加义务,赠与附加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九十四条规定,撤销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李国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有权依法要求李强夫妇返还受赠的房屋。李强夫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不对李强返还财产后李国华如何补偿进行审理,李强可另行起诉。日前,我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强夫妇将其所占用的二间房屋返还原告李国华,并从房屋内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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