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A9924143161:我妈后找的老头在一起经营过生意,两三年前老头就分手了,8月份他找人以社保改信息的理由骗取我妈在白纸上签字,现在他在上面加了个协议,大概是他04年开始跟我妈做生意,要求我妈每年给他营业额20万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5万,落款是我妈口述由某某代笔,时间都是他自己填上去的,我想问问这应该怎么办。
答:《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你的描述,该协议的签订明显是对方欺诈的结果。你们可以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