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郭胜银
身份证号:41112219830112251X
家庭住址:临颍县杜曲镇王风楼村322号
执行内容: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胜银赔偿原告桂宝峰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49296.28元,诉讼费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郭胜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桂宝峰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郭胜银既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5-58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