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宋甫安
身份证号:41112********
家庭住址:临颍县三家店镇南江村
执行内容:临颍县(2013)临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甫安赔偿原告陈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24014.93元,诉讼费440元,共计24454.9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宋甫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国超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宋甫安既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5-58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