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臧跃德
身份证号:411122195106081519
家庭住址:临颍县瓦店镇臧庄村251号
执行内容:临颍县法院(2012)临民瓦初字第10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朱俊阳、任海东、王保杰、臧跃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臧红业货款228376元,四名被告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臧跃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臧红业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臧跃德既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财产,截至目前朱俊阳履行30000元,王保杰履行20000元,任海东、臧跃德未履行。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5-58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