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喜华
身份证号:41112********
家庭住址:临颍县皇帝庙乡商桥村
执行内容:临颍县法院(2012)临民二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喜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孟娜欠款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杨喜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孟娜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杨喜华既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财产,截至目前仅履行15000元。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5-58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