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我国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性跨越,也开启了人民司法事业的伟大征程。
65年励精图治,虽然其中也有曲折、有失误,但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不断革新,朝着公正、独立、公开、民主、职业化的方向不懈努力,赢得了人民的信任,为亿万人民当家作主、平等行使国家权力,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条件和司法保障。
建国之初:
革命理念主导司法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刚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新生的人民政权尚未巩固,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司法工作尚属薄弱环节。
“这一时期,革命理念和专政理念主导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工作,其任务主要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打击反革命犯罪,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同时将根据地时期的司法传统发扬下去。或许这也是当时司法系统唯一的选择。此时,司法作为革命手段、专政工具,为巩固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告诉记者。
1950年7月21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对于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及时的镇压。7月底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司法部门联合牵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会议要求,废除旧政权的一切法律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等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制度。一年后,《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内部机构和审判工作制度。
革命理念主导的典型体现是,1952年6月开展的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蒋惠岭说,“清除旧司法人员、肃清旧法思想、纠正旧司法作风、发展政法教育,这四项任务的完成,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了巩固,但也把司法制度应有的一些科学内涵一并清扫了。”
立宪之后:
法制理念初步导入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设置、组成和活动原则,特别是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为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蒋惠岭说,“法院的独立地位初步确定下来,司法的权力范围也比较广泛。中国在当时的恶劣国际环境下,仅用短短五年,就迅速导入了进步的法制理念,不仅制定了较为先进的宪法、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确立了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制度和程序原则。这是中国法制的一个良好开端,引领中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使现在看来,我们的司法实践也还没有达到当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水平。”
“推动法制理念导入、生根、发芽的最重要的人物是1954年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蒋惠岭说。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提出并系统阐述了“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必须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重要思想。
“这是建国后法治建设上的丰碑性论断,今天听来依然振聋发聩。”蒋惠岭评价说。“自1954年开始,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制定诉讼法,但按照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十年浩劫:
司法制度濒临崩溃
在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古老国度,人治残余势力仍无比强大。1966年“文革”爆发,“砸烂公、检、法”盛行一时,红卫兵、造反派进驻最高法院,砸开档案库、张贴大字报,占领了时任院长杨秀峰的办公室。
“此后,最高法院只留下几十个人,其余的全下放到农场劳动去了。”蒋惠岭说。这一时期,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支配位置。不仅仅是司法,几乎一切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都被整合到统一的运动与集中的权力中去。
国家司法制度遭到彻底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人权遭受践踏。“这是新中国法制史上最不堪回首的一段悲剧。”蒋惠岭说。
改革开放:
法制理念重放光芒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总结了治理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作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深入开展拨乱反正,恢复法院审判工作;复查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及以后判决的冤假错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恢复和推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为了尽快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当时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彭真和他的立法“班子”一起披星戴月,在很短时间内起草出了7部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一次性通过这7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重要法律,外界称之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法治”入宪,从此“法制”的光辉遍洒神州大地。
“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力推司法改革,在1999年与2005年先后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贯穿了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公开透明、司法民主、司法职业化等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也为当代中国司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蒋惠岭说。
“肖扬院长在2002年12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大法官讲坛’发表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演讲时,系统归纳了司法所具有的中立性、公正性、独立性、终局性、专业性、被动性、公开性等七大属性,使新型司法理念得到升华。”蒋惠岭说。
蒋惠岭坦承,虽然1997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6年还总结归纳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但是,一套科学理念的形成、发育、成长、成熟,是需要时间的,还要经受多方面检验,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个时期一直还是‘刀制’的法制理念在发挥主导作用,是为树立真正的法治理念做准备。”
全新时代:
法治理念牢固树立
今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法治国家的理念后,一直到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开辟的法治新时代,可以说是中国法治理念的孕育期。”蒋惠岭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理念的全面启程,也标志着科学的司法理念将主导我国的司法改革全过程。
“依然是独立、公正、民主、为民、效率、权威公信、职业化的提法,但新时代赋予了这些理念全新的内容。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强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措施,都是法治理念的体现和保障。”蒋惠岭说。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今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了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目标。
“回首当代中国的司法发展史,勿宁说是司法理念的发展史。规律孕育理念,理念指导实践,实践揭示规律……我国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摸索、起步、徘徊、前进着。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司法是法治过程的决定性环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我国司法也曾遇到坎坷,甚至有时被抛到谷底,但只要遵循司法规律,奉行科学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进步、发展、完善是不可阻挡的。”蒋惠岭充满信心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