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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某诉祁林某、祁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1-27 16:40:48


基本案情

    郭伟某、祁林某于2014年初在网上聊天相识。2014年5月,郭伟某、祁林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定亲时郭伟某给付祁林某礼金11000元,祁林某给付郭伟某1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前,郭伟某“送好”时又给付祁林某12000元。郭伟某、祁林某未办结婚手续即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祁林某到医院作了流产手术并支出一定费用。郭伟某将祁林某和祁林某父亲起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彩礼23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一、被告祁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伟某彩礼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注解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受风俗习惯影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的习俗,表明男方决心与女方组建家庭,共结秦晋之好,共同白头偕老的意思表示。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彩礼的数额在不断增大,双方缔结婚姻不成,索要彩礼事情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此类案件也不断增多。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在实践当中数额一般较大,因此当双方解除婚约时,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返还的情形时综合案件实际,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

    彩礼的范围应该有界定。需要指出的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金钱财物都是彩礼,对彩礼不能作过意狭窄的解释或过于宽泛的扩大。彩礼主要表现形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衣物、及往来女方及给予女方亲戚家的礼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一经送出,不能撤销,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要求返还不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了人们认为的一般友谊范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此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

    婚约财产类纠纷主体的界定。双方父母能否参加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来一直存在争议。实践当中,有部分法院认按照民间习俗,婚礼由双方家庭共同操办,亦以家庭形式接收对方彩礼及物品,男女双方父母可以成为婚约财产案件的诉讼主体。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此类案件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目的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笔者认为除男女双方本人外,是不允许有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此类案件的诉讼的。

责任编辑: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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