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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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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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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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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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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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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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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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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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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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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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自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秋红与被执行人郑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2017)豫112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郑自峰,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9号楼8号,身份证号:4110811962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