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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19)豫1122执1488号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杨晓伟、徐红杰、河南三月天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姜风仙、王丽莉、王志刚 董银山 20000元 (2023)豫1122执1066号被执行人王志军把案款交到(2019)豫1122执1488号一案,需案款转移 巩亚雷 176-3951-577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751号 黄正民 徐柱、山东宏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紫怡 4275元 关联案件 贾曦琰 186-3998-3392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8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4)豫1122执172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郭静、临颍县荣川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100000元 被执行人转错案件账户,需要转移案款至(2025)豫1122执41号案件 吕旭航 176-3951-9155 (2025)豫1122执恢115号 李跃森 王新伟 李守干 12900元 有委托手续 张嘉伦 176-3958-3717 (2025)豫1122执恢70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尤颍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029.6元 申请人指定账户,发给总公司账户 吕旭航 176-3951-9155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6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1076号 李春喜、李丽 李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18165.25 申请人系召陵区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董皓祯 166-3957-3102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1057号 曹景龙 赵山松等 1825元 刑事退赔受害人 巩亚雷 176-3951-5779 (2025)豫1122执1038号 任珂言 李明、王辰辉 任晓强 20521.67元 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由其父亲接收案款 贾曦琰 176-3951-217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9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恢128号 丁绍辉 丁宏伟 徐云 2038元 退回被执行妻子 刘洋 166-0395-0606 (2024)豫1122执恢341号 徐振领 田朝杰、李富根、漯河顺赢家纺有限公司 李富根 12800.00元 给被执行人李富根保留生活费 李守一 166-0395-0667 (2025)豫1122执1046号 任书静等罚金 赵均勇等受害人 5052元 刑事案件退赔受害人 巩亚雷 176-3951-577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7日
· 2025年4月7日,申请人马增向本院递交预重整申请书,申请对临颍县颍合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组织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定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利害关系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利害关系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逾期不来视为自愿放弃参加本次听证会。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4)豫1122执恢172号 河南临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艺柯实业有限公司、丁涛、李青莲、张俊涛、陈素英 陈素英 124713.98元 给被执行人陈素英保留生活费及治病费用 李守一 166-0395-0667 (2023)豫1122执495号 临颍县环境保护局 漯河绿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颍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13300元 案款 刘洋 166-0395-060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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